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盐山镇韩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盐山城关法律服务所。
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文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2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给被告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年息18%计算,被告并用名下土地、厂房作抵押。现早已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一直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拖欠的借款。故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年息18%,约定期限一年。原告出具保证担保借款协议一份,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有保证担保借款协议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拒不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按照年息1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沧州乾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付立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