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吴家阁村205国道东侧宏运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范鹏,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李彦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31915元、鉴定费6596元、施救费15800元,以上共计15431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J×××××号货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16192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2017年11月5日,孙德文驾驶冀J×××××/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黄石高速黄骅,与魏双龙驾驶的津A×××××号车发生碰撞。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献县大队认定,孙德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双龙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鉴定,原告所有的冀J×××××号货车因该事故产生车损131915元、施救费15800元、鉴定费6596元,以上共计154311元。原被告就保险赔偿数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核实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营业证、从业资格证,如确属保险责任,且无其他拒赔免赔情形,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承担。根据鉴定结论发现鉴定数额已经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应当推定为全损,对于车辆残值应当进行竟价回收,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员孙德文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高速公路事故认定书一份;保单两份;鉴定报告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施救费票据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除需核实事故国辆挂车投保单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主车限额161920元、挂车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1月5日,原告司机孙德文驾驶冀J×××××/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黄石高速黄骅,与魏双龙驾驶的津A×××××号车发生碰撞。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献县大队认定,原告司机孙德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双龙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车辆损失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为131915元、原告因该事故产生的施救费15800元、鉴定费6596元,以上损失共计154311元。原被告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献县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原告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主张根据鉴定数额已经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应当推定为全损,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盐山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车损款131915元、施救费15800元、鉴定费6596元以上损失共计154311元。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

书记员: 刘津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