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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娇娇,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保全费1,0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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