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娇娇,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保全费1,0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