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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69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697.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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