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与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力世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力世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图片;2.判令被告在其涉案网站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必要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图片,撤回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国体育图片www.sportsphoto.cn,前身是中体在线图库,隶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2017年9月,原告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排他许可,在发生标的图片著作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公司运营网站“大庆网”(网址:www.dqdaily.com)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4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之时以及之后在中体在线图库(www.sportsphoto.com)中发表的全部作品。第二条: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种类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条:乙方许可使用的方式为排他许可,甲方排他许可使用本协议中约定的著作权。第四条:乙方许可使用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五条:本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内,在发生本协议涉及的著作权被侵害时,乙方有权随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警告函、律师函等方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有权委托律师或授权第三方代为行使上述权利;乙方承担维权的一切后果并享有维权的一切收益。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不会以发函、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由乙方单独以前述方式进行维权。”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倪敏哲共同发表《权利声明》如下:倪敏哲是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员工,担任中国体育报图文中心编辑、记者工作。倪敏哲在“中国体育报业”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和视频,系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均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前述“中国体育报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体育图片库(www.sportsphoto.cn)、“中国体育”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国体育报”、“中国体育ChinaSports”等)、头条号、网易号等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享有所有权、运营权的网络平台、应用程序及产品。
2018年9月28日,申请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毕云鹏到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上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及《权利声明》原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孙华荣、公证员助理马晓琳对上述原件进行拍照保全。2018年9月3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21851号公证书。
打开www.sportsphoto.cn网站,涉案图片刊登在网站上,图片上有“中国体育图片SPORTSPHOTO.CN”的水印。图片信息显示:图组名称为花滑名将张丹在京举行婚礼;编号为XXXXXXXX_XXXXXXXX_nmz;上传时间为2016-07-23;图片说明为2016年7月23日,中国花样滑冰名将、都灵冬奥会双人滑银牌得主张丹与男友殷悦在北京悠唐皇冠假日酒店举行婚礼。图为新娘张丹(左)与新郎殷悦。(中国体育图片倪敏哲摄)。网页最下方文字显示“本网站展示的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归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有。”
2018年1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转委托熊冕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3月27日,公证员刘立公、公证处工作人员蒋卓君在公证处对计算机操作人员张旭现场操作公证处办公用电脑的全过程进行了保全,并使用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制。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出具(2018)淮阴证民内字第573号公证书附光盘一张。
当庭核验(2018)淮阴证民内字第573号公证书所附光盘,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www.dqdaily.com.cn,网站名称为大庆网,主办单位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打开网址http://shishi.dqdaily.com/2016/07/25/content_XXXXXXX_3.htm,显示标题为“花滑名将挺孕肚大婚和男友相识3月领证”,标题下注明“2016-07-2515:22来源:光明网编辑:王婧怡”,下方为一张一男一女身着礼服牵手上举合影图片,图片下方注明“两人戴上婚戒,充满幸福的笑容”。
经当庭比对,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相一致。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但均未提供票据。
另查明,域名为www.sportsphoto.cn的主办单位为中体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全资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首发截图、《权利声明》、《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21851号公证书、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2018)淮阴证民内字第573号、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涉案图片的署名、首发截图、《权利声明》,可以确认编号为XXXXXXXX_XXXXXXXX_nmz图片的拍摄者为倪敏哲,著作权人为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原告取得著作权人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中国体育图片库发表的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原告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申请了保全侵权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予以证实。被告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由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负担人民币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琰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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