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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日报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广,社长。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诉被告海口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力世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图片;2.判令被告在其涉案网站首页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必要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体育图片(www.sportsphoto.cn)成立于2000年,前身为中体在线图库,隶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2017年9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原告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排他性的许可,在发生标的图片著作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海口网”(www.hkwb.net)使用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其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海口日报社书面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域名为www.hkwb.net的网站(海口网),其运营主体为海口报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4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之时以及之后在中体在线图库(www.sportsphoto.com)中发表的全部作品。第二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种类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条约定:“乙方许可使用的方式为排他许可,甲方排他许可使用本协议中约定的著作权。”第四条约定:“乙方许可使用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五条约定:“在本协议许可使用期限内,在发生本协议涉及的著作权被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倪敏哲发表《权利声明》:“倪敏哲是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员工,担任中国体育报图文中心编辑、记者工作。倪敏哲在‘中国体育报社’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和视频,系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均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前述‘中国体育报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体育图片库(www.sportsphoto.cn)……”;
  2018年9月28日,申请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毕云鹏到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上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及《权利声明》原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孙华荣、公证员助理马晓琳对上述原件进行拍照保全。2018年9月3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21851号公证书。
  打开www.sportsphoto.cn网站,涉案的图片原图刊登在网站上,图片上有“中体在线图库”水印。图片信息显示:编号“XXXXXXXX_XXXXXXXX_nmz”;上传时间“2010-12-30”;图片说明“2010年12月30日,中国蹦床队队员在京向全国体育爱好者拜年。图为何雯娜(中体在线图片倪敏哲摄)”。网页最下方有文字显示“本网站所展示的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归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有。”
  2018年3月1日,原告代理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转委托田丹向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3月16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孙华荣、刘静思的监督下,田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员于当日将被保全的网址所显示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8年3月28日出具(2018)淄鲁中证民字第4215号公证书及光盘。
  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www.hkwb.net,其主办单位是海口日报社。
  2018年3月,委托人盛力世家与受托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代为聘任、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向侵权方出具律师函……”;“代为收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2018年4月,委托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受托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受托人进行诉讼。
  2019年4月9日,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编号为XXXXXXXX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2000元,备注中写明“盛力世家诉海口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律师费发票(2019)沪0107民初4402-4407号”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权利声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据此确认原告诉称所述属实。
  庭审后,本院核验(2018)淄鲁中证民字第4215号公证书光盘,打开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11-02/01/content_202530.htm,显示标题名为“何雯娜领衔蹦床队和艺体队向全国人民拜年[图]”,标题下注明“海口网http://www.hkwb.net时间:2011-02-0110:40”,下方为一张何雯娜拜年的图片。
  经比对,涉案图片与原图相一致。
  另查明,域名为www.sportsphoto.cn的主办单位为中体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提供证明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保全公证证明了域名为www.hkwb.net的网站转载了涉案图片,经查询该网站主办单位是海口日报社;被告认为该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海口报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但无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在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对象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的独创程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至于律师费,虽然增值税发票注明12,000元系5个案件的律师费,但《授权委托书》并未详细列明,对此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至于其他合理费用,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口日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海口日报社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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