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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卫平与陈士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卫平,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士兴,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盛卫平与被告陈士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盛卫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盛卫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卫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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