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卫平,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士兴,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盛卫平与被告陈士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盛卫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盛卫平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卫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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