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盛宝法,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龙,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盛宝法的起诉状。起诉人盛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山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提供2003年6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起诉人查阅、复制;2、请求判令山海公司提供2003年6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起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山海公司股东。起诉人发觉山海公司为起诉人、其他村民股东及死亡股东缴纳的税金有问题,存在虚立工资问题,且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自山海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报告。山海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及山海公司的章程规定,起诉人曾于2019年11月21日向山海公司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但山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至今未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簿、凭证,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山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5日,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注册资本18,837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场南村经济合作社(持股比例为45.15%)、上海山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8.76%)等一共有40名。工商登记信息中未见起诉人被登记为山海公司股东的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起诉人以持有上海山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于2003年5月及2007年6月签发的《股权证》来证明其具有山海公司股东身份,但相关登记资料表明,上海山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山海公司股东,起诉人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并未直接被登记为山海公司股东,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应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故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盛宝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戴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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