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小妹,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向文,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芳,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优,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盛宝法,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盛小妹、吴向文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盛宝法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盛小妹、吴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小妹、吴向文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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