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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小妹、吴向文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小妹,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向文,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芳,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优,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盛宝法,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盛小妹、吴向文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盛宝法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盛小妹、吴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小妹、吴向文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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