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盛某与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颢,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盛某诉被申请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85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秦忠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85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秦忠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