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志明,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俊,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陈杰,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盛志明与被告万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志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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