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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志明与万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志明,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俊,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陈杰,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盛志明与被告万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志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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