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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惠华与上海华拓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惠华,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拓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原告盛惠华与被告上海华拓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盛惠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93.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盛惠华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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