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女,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反诉被告):盛朝霞,女,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反诉被告):盛惠霞,女,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香。
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负担。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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