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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惠芹、盛朝霞等与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女,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反诉被告):盛朝霞,女,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反诉被告):盛惠霞,女,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香。
  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盛惠芹、盛朝霞、盛惠霞负担。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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