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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文新、王春英与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文新,男。
  原告王春英,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方,男。
  委托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
  委托代理人吕永帅,男。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代理人张炳栋,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
  委托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文新、王春英与被告李洪方、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沃趣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快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文新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小汉,被告李洪方及委托代理人艾斌,被告沃趣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永帅,被告三快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炳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艾永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文新、王春英诉称,2019年1月2日,被告李洪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下盐公路出大川公路西约700米处,适逢两原告女儿王慧驾驶电驱动二轮车沿下盐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王慧采取措施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洪方与王慧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被告李洪方在为被告三快公司所有的“美团众包平台”送外卖,被告李洪方与被告沃趣公司签订了电子劳务协议,被告沃趣公司为被告李洪方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46,992元(人民币,下同)、亲属误工费12,000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衣物损失1,000元、律师费25,000元。请求判令上述损失由四名被告承担50%(其中律师费全额赔偿)。
  被告李洪方辩称,其在注册“美团众包平台”账号时即与被告沃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被告三快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事故发生于2019年1月2日7时11分许,其刚于7时10分送完建鸿宾馆的单子,正在前往上海浦东医院配送下一单的路上。其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有异议。
  被告沃趣公司辩称,事故双方并无接触或碰撞,不排除王慧驾驶平衡车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仅凭被告李洪方逆向而让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其认可与被告李洪方存在劳务关系,事发时李洪方在完成工作任务。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主张的除外责任,其不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有异议。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其是“美团众包平台”的经营者,仅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被告李洪方、沃趣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其与被告李洪方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有异议。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沃趣公司为被告李洪方在其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人身伤害20万元、财产损失5万元,共计25万元。保单第三条约定:“送餐服务过程中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为除外责任。事发时,被告李洪方与第三者未发生碰撞,第三者死亡是惊恐引起的,故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交警认定被告李洪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日,被告李洪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下盐公路出大川公路西约700米处,适逢两原告女儿王慧驾驶电驱动二轮车沿下盐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王慧采取措施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洪方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慧驾驶未依法取得登记凭证的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且操控不当造成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三快公司为“美团众包平台”的服务商,其授权相关公司与被告沃趣公司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被告李洪方与被告沃趣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事发时,被告李洪方正在为被告沃趣公司提供劳务。
  又查明,王慧系城镇居民。
  还查明,被告沃趣公司为被告李洪方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人身伤害20万元、财产损失5万元,共计25万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保单第三条规定:“送餐服务过程中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为除外责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户口本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沃趣公司的雇员李洪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王慧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被告沃趣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被告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方负担之款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被告沃趣公司予以承担。被告三快公司与被告李洪方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载明的免责条款字体过小,未加黑加粗,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上述特别约定对被告沃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交通费3,000元、衣物损失1,000元,原告的主张尚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2.亲属误工费,本院酌定6,00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由被告沃趣公司赔偿25,000元。4.律师费,本院酌定由被告沃趣公司赔偿1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452,672元,由被告方赔偿50%(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全额赔偿)计743,836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201,000元,余款542,836元由被告沃趣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文新、王春英201,000元;
  二、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文新、王春英542,83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4元(原告盛文新、王春英已预交),由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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