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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晓华与袁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晓华,女,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义平,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运,男,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盛晓华诉被告袁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天宇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家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晓华诉称,2017年12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人民币(下同)100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因被告至今只归还了5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其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被告袁义平辩称,借款100万元是事实,借款协议上写112万元,但实际转账100万元,现被告已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9.8万元,应在实际结算时予以抵扣。律师费同意支付,但被告目前没有支付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112万元,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12万元,借期至2018年6月7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约定原告因催讨债权产生的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当天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被告100万元。之后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支付原告利息计9.8万元,其余利息和本金未能归还,致讼。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已付的利息可在应付的利息中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晓华借款9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袁义平已支付的利息9.8万元应予抵扣);
  二、被告袁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晓华律师费3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袁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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