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晓君,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美歌娱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盛晓君诉被告上海爱美歌娱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6月26日,原告盛晓君以被告上海爱美歌娱乐有限公司已经注销,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美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晓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晓君负担。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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