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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广,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A****0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盛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建议书、案发(查获)现场照片、盛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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