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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7日晚,盛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金马路亿锋豪景酒店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2021年01月2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盛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6.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2日,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盛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有自首、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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