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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未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告人盛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盛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甲与邵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9月20日晚上,在苏州市相城区**镇**KTV喝酒过程中,聊到被害人周某某与几人有矛盾,邱某某提议由邵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未成年人)骗出后殴打,几人均表示同意,后由邵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黄埭镇春丰路371号欣网e家网咖门口,后上述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零时15分许,由邵某某在网吧门口假意与被害人周某某聊天,事先埋伏在旁的被告人盛某甲及邱某某、李某某等人上前采用竹扫把柄打、拳打脚踢、拖鞋打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周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颜面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谅解书、出生证明及分娩记录等。

2.证人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甲及同案犯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甲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监控录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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