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某1,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申请人:包某某,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申请人:盛某2,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然,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某3,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盛4,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盛5,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高某某,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原告盛某1、包某某、盛某2与被告盛某3、盛4、盛5、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盛某1、包某某、盛某2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某3、盛4、盛5、高某某名下财产计1,865,301.43元进行保全,并以申请人盛某1、包某某、盛某2名下本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某1、包某某、盛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盛某3、盛4、盛5、高某某名下财产计1,865,301.43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盛某1、包某某、盛某2名下本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某1、包某某、盛某2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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