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1,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盛某2,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盛某3,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4,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妻子),女,住同被告。
被告:盛某5,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弟媳),女,住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1、盛某2、盛某3与被告盛某4、盛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方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