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男,1980年11月11日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56号附1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伟盛某乙,男,1983年6月4日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64号长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国良盛某丙,男,1966年3月26日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65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海兵盛某丁,男,1976年6月12日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60号长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文盛某戊,男,1980年11月11日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56号附1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双良盛某己,男,1958年2月6日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01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263号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1日二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7月17日、10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湖南日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以2000元每亩(2年后每年递增10%)租赁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土地1.4亩(原来六皮塘组,含盛海军0.56亩)作混泥土搅拌场,建设时将部分土方堆在搅拌场边的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地界上,并出了5000元给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作租赁堆置场地费用。
2015年10月,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户主大会约定将搅拌场原堆过来的土方以25元每车包给被告人盛海兵盛某丁、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三人处理,但该协议一直没有实际履行。
2018年4月20日,湖南日昇混泥土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在处理废弃渣土的时候将堆置在搅拌场租赁土地外的高岸村观音坡组0.3亩的土方铲走。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均系黄花镇高岸村观音坡组村民)6人采取堵住湖南日昇混泥土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搅拌站大门闹事,不让搅拌车进出大门的形式要求湖南日昇混泥土公司湖南**公司赔偿。因混凝土耽误不了太长时间,湖南日昇混泥土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老板胡铁虎胡某某在高岸村村支书刘奇伟刘某某的协调下,给了村支书刘奇伟刘某某28000元让其转交给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等人。村支书刘奇伟刘某某、高岸村观音坡组组长盛建明等人商量后,将其中8000元留在高岸村观音坡组,另外2万元给了盛某盛某甲等6人(除去2000元夜宵和烟钱,其余18000元六人平分),之后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等人才离开,整个堵门过程持续将近两个小时。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等六人在村支书刘奇伟刘某某的劝说下,将20000元钱上交到观音坡组。观音坡组将28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胡铁虎胡某某,并且取得了胡铁虎胡某某以及湖南日昇混泥土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的谅解。
2018年5月3日8时许,民警将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刘奇伟刘某某、胡铁虎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均系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拘役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盛某盛某甲、盛伟盛某乙、盛国良盛某丙、盛海兵盛某丁、盛文盛某戊、盛双良盛某己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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