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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水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俞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水华,女,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兴中,系原告丈夫,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龙跃村龙湾14组20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林峰,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水华负担。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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