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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水泉、盛秋华与章雄、庄莉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盛水泉,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人:盛秋华,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雄,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庄莉嵘,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2319号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庄莉嵘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红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中相当于237万元的份额。申请人盛水泉、盛秋华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庄莉嵘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红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中相当于237万元的份额采取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  璟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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