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水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人: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盛水泉、盛某某与被申请人章某、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水泉、盛某某向本院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庄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红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237万元的份额,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水泉、盛某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庄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红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中相当于237万元的份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水泉、盛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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