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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本院在审理盛源与湖北金日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盛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盛源负担。
审判长 彭辉审判员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
书记员: 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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