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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林,湖北省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林、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对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均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仅支付货款2000元,余款20579元为依约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迅速支付货款,被告认为原告扣留其小驾车,应当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证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未依约支付的货款应当予以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支付盛某某货款2157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未按期履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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