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宗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沃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闫龙。
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沃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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