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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沃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宗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沃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闫龙。
  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沃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盛联纽扣配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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