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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超与上海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盛超,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闵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志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汇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程霞。
  原告盛超与被告上海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盛超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超承担。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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