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超,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闵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志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汇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程霞。
原告盛超与被告上海西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盛超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超承担。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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