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XXX号创意产业园8-5F。
法定代表人:唐杰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梦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龙,男。
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本案立案后,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