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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利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汉族,初中,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经平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8时许,余某某驾驶陕G**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利县**镇**村出发,驶往平利县**镇。18时47分当车行驶至平旬路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余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进行了理化检验鉴定,乙醇浓度为90.2m/100ml。余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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