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柏年,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惠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君,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相柏年与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柏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柏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工资1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驾驶员,2018年11月20日,被告强行将原告的网约车功能关闭,次日又将原告驾驶的沪BCXXXX车辆偷走,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11月22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前往公司报到,双方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回家,原告以为在家待岗再等被告通知即可。原告认为,原告在家待岗系因被告之故,所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
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11月22日,原告只是来公司跟领导吵架,然后就走了。原告没有要求继续工作,双方也根本没有谈及待岗的问题。11月23日,因原告违纪,被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支付此后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汽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劳动合同。原告正常工作至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限期返岗通知书,次日原告至被告公司,但双方沟通未果。
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工资16,000元,未获支持。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在家待岗为由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相柏年要求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工资1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相柏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卫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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