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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1、陈某某与相某2、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相某1,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女,200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相某1,系陈某某之母。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某2,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某,女,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朱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辉。
  原告相某1、陈某某与被告相某2、朱某某、上海明中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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