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眉山圣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成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雪梅,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燕,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圣丰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星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圣丰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920元(均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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