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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洁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道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景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辉。
  原告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东方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看东方公司诉称,《东方110》电视节目系由原告制作的一档极具特色的法制节目,原告依法享有该档电视节目的完整著作权。201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网址:www.pptv.com)以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东方110》电视节目的在线传播服务,供用户在线随意点播观看、下载。被告自2017年1月至今,侵权播放《东方110》电视节目共计100期。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东方110》电视节目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方110》电视节目在上海乃至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原告为制作《东方110》电视节目付出了巨大的制作成本,支付了高额的制作费用。被告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视频平台,拥有庞大的网络用户群,影响力巨大。被告未经授权、未支付任何费用,通过技术手段提供《东方110》电视节目的在线传播服务,并通过节目播放前的贴片广告、弹窗等多种广告形式获取广告收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域名:pptv.com)以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电视节目《东方110》的在线传播服务;2.被告在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22,500元,两项共计1,022,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聚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均部署在上海浦东新区,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浦东新区,应当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号XXX-XXX幢XXX室,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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