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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2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0113民初2292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类似承揽的事物包办合同关系,并非简单的居间关系,前案(2016)沪0113民初13650号案件中仅依据其诉求的法律关系审理并判决,故其不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其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且不应受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拘束,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其与被起诉人上海大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等,但该项诉请所涉的事实以及系争《居间服务合同》的效力、性质已有生效民事判决作出了认定。现上诉人再提起要求撤销《居间服务合同》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真全和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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