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真刚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邵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真刚有与被告潘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真刚有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刚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刚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真刚有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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