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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刚有与潘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真刚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邵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真刚有与被告潘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真刚有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刚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刚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真刚有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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