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睿丝(上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劲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达中投(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维。
原告睿丝(上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达中投(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睿丝(上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丝(上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睿丝(上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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