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
被告:郁志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瞿某某与被告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延青
书记员:汤晓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