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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光与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安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瞿光,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安,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子姣,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峡,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姣,执行董事。
  上述五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瞿光因与被申请人王安、王子姣、张峡、王江、上海铂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瞿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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