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瞿孝军,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文斌,男,199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瞿孝军与被申请人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瞿孝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斌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斌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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