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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巍、唐兰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瞿巍,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兰华,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惠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巍、唐兰华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巍、唐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瞿巍、唐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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