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巍,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唐兰华,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惠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巍、唐兰华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巍、唐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瞿巍、唐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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