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张华,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香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励,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励。
管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晓旻)。
被告:鲸盛(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萍。
被告:张丽萍,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瞿张华与被告钟励、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鲸盛(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丽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张华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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