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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志明与吴建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瞿志明,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美娜(系原告瞿志明的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明,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旭跃(系被告吴建明的姐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瞿志明与被告吴建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瞿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8,700元(按照每月650元的标准自2002年1月起计算至2018年6月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花山路XXX弄XXX号搭建平房一间作为车库使用,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被告毗邻该房而居。2002年1月,被告趁原告出国无暇顾及该房之机强行占据该房至2018年7月。十多年原告来通过各种方式与被告交涉均未果,基层组织的协调也毫无成效。2018年7月,该房因系违章建筑被政府拆除,原告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违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系争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建造,其理应享有使用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建明于2019年7月26日前支付原告瞿志明房屋占有使用费4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瞿志明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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