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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晓韵与钱威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瞿晓韵,女,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威楗,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晓韵与被告钱威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原告名下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CNC111567)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钱威楗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瞿晓韵名下车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CNC11156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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