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1,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邬某2,女,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邬某1、邬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20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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