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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禄丰县一平浪镇一黑线苏家村委会滕子鹏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摩托车驶入左侧路边水泥沟里,造成瞿某某受伤及所驾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9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呼气酒精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2.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2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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