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1,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芹飞(系原告瞿某1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顾某某,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原告顾某某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军,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2,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某1、徐某某、顾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瞿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1、徐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9,934.85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瞿某1、徐某某、顾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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