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瞿某1,女,193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瞿某2,男,193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1、瞿某2与被告王某某、王倩倩、王佶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瞿某1、瞿某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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