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玲(系被告瞿某2妻子),住同被告瞿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祖,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瞿某1与被告瞿某2、瞿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1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瞿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邱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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