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根弟,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清,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瞿根弟与被告唐志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缴纳的诉讼费用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根弟撤诉。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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